安理会对非国家行为体的“要求”
安理会对非国家行为者的约束力一直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因为《联合国宪章》第25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本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非国家行为者不是联合国会员国,因此必须解决安理会决议是否、在多大程度上以及为什么能够对非国家行为者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安理会对非国家行为体提出“要求”的情况并不少见。关于阿富汗问题的第1267 (1999)号决议第2执行段要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列表 求塔利班交出乌萨马·本·拉登,第14执行段明确指出,这一要求为塔利班创造了“义务”。关于安哥拉问题的第1127(1997)号决议要求安盟履行《卢萨卡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关于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1999)号决议要求科索沃解放军和其他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武装团体立即停止一切进攻行动。第2178(2014)号决议甚至要求“所有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停止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最近,第2677(2023)号决议要求南苏丹领导人实施永久停火。
国际法院科索沃咨询意见对1244号决议进行了详细审议,但仅指出“安理会对联合国会员国和政府间组织以外的行为体提出要求并非罕见”(第116段),并未对当前问题作出明确回答。但安理会实践的积累是如此明显,联合国会员国似乎也接受了这一做法。因此,学者们现在坚定地承认安理会可以对非国家行为体,如武装团体和个人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E De Wet,《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导言》评注(第4版,2024年)第1621-1622页;FW Dahmane,《安全委员会对非国家实体采取的措施》(1999年)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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